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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一岁婴儿状告摄影厅

2000-04-3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刘元

4月6日,为给周岁的儿子拍照留念,李先生一家欢欢喜喜来到位于北京市北太平庄的99婴幼儿摄影厅。

拍照时,摄影师把婴儿塞进一只上宽下窄的锥型塑料桶里,说是为了“造型”的需要。只露出脑袋和肩膀的婴儿被迫在桶里来回晃动,家人见状觉得太危险,担心婴儿被摔,一面上前去扶,一面提出不照了,但不仅遭到拒绝,还被摄影师以“影响拍照”为由赶到一边。

摇晃不定的塑料桶翻倒在地,婴儿露在桶外的头重重地磕在地上,顿时鼻青脸肿,哭叫不绝,回家后即呕吐、抽搐。经初步诊断为颅脑损伤,至于将来是否会引起后遗症,需等婴儿两岁半后经CT、核磁共振等检验后方可确诊。

婴儿被摔伤后,摄影厅负责人迟迟未露面,直到李先生打“110”叫来民警,该店法人才出现。两天后,李先生到摄影厅索要留下的单据和婴儿底片时,遭到拒绝。李先生及家人决定以婴儿的名义状告摄影厅。

对此案,民法专家何山说:“商家在照相过程中把婴儿放在作为道具的桶里,就应该保证婴儿的绝对安全。婴儿被摔,造成伤害,商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。”

“消法”中规定了赔偿的标准和原则。例如,由医生诊断后出具证明,预计孩子今后治疗还需花多少医疗费;家长带孩子看病、照顾孩子请假扣工资的误工费、交通费、精神赔偿等,赔偿金的数额要经过科学的计算。

(《中国青年报》4.2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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